Monday, July 28, 2008

法學大意

民國97年7月28日星期一13:52(今天因為颱風全臺停止上班上課)

法學大意

民法第75條:
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,而其意思表示,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

民法第87條第1項:
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但不得以其無效,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
民法第88條
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。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

民法第89條(傳達錯誤)
意思表示,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,得比照前條之規定,撤銷之。

民法第92條第1項
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

民法第836條
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,除另有習慣外,土地所有人,得撤銷其地上權。
前項撤銷,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
《 無效、得撤銷、效力未定》

主體之行為能力欠缺
無效
  1. 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。
  2.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單獨行為。
得撤銷
  (法律行為係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視其為財產上之給付,或為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)↓↓
效力未定
  1.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行為。
  2. 無權處分。
  3. 無權代理。

行為標的不適當
無效
  1. 違反強制規定。
  2. 違背公序良俗。
得撤銷
  暴利行為§74

意思表示有瑕疵
無效
  1. 真意保留例外:相對人明知表意人虛偽意思表示。
  2. 虛偽表示。
得撤銷
  1. 錯誤或誤傳。
  2. 被詐欺或脅迫。

法律效果
無效
  1. 絕對無效:自始、當然、確定無效
  2. 例外:相對無效
  隱藏他項法律行為
得撤銷
  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。
效力未定
  1. 效力未定。
  2. 如經承認:有效。
  3. 如經拒絕: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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